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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甜菊协会  

中国甜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甜菊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tevia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专业行业协会,它是由全国科研、种植、加工、应用、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以及从事甜菊工作的有关人员自愿加入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不受所有制限制,在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共同利益,实行甜菊行业管理,为甜菊行业持续发展、繁荣国民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白石桥路30号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职责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既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又接受政府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发展。
    1.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和改革开放的形势,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并组织会员贯彻执行。加强与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联系,为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积极反映甜菊生产、科研、开发应用中的需求及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与要求。
    2. 组织宏观调控,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履行各项社会管理,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进行行业调查,掌握行业动态和基本情况,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规划、政策等,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4. 组织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系,根据市场需求,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权益,推荐名优产品、创驰名商标,搞好行业的促销活动。
    5. 开展国内外甜菊栽培、加工、应用等方面学术研讨、交流及举办技术人材培训和科技考察活动。
    6. 组织甜菊生产技术和应用开发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扩大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研成果,推荐评选甜菊良种与优质产品,促进会员单位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7. 收集信息网络,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生产、销售及发展趋势,搞好市场分析与预测,控制生产规模,指导企业生产经营。
    8. 仲裁和调节涉及行业内外企业之间矛盾和冲突,维护本行业会员单位的正常权益。
    9. 普及宣传甜菊的科学技术知识,编译出版学术书刊、创办学术刊物和协会通讯,介绍国内外发展动态、传播先进技术与经验;组织产品展示、新闻发布会、拓宽国内外销售市场,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10. 组织开展有关甜菊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加强同国际间合作和个人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凡从事有关甜菊经营(种植、加工、销售等)及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教学、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及应用甜菊产品的企事业承认本协会章程,单位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可成为团体会员;
    (五)个人会员入会分二类:一是经济实体单位成员,必须首先单位入会成为团体会员后,方可推荐个人会员入会,另一类是非经营单位的从事甜菊工作的有关人员,由本人申请、协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承认本协会章程、理事会批准。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1.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热心甜菊事业的各界人士、专业户或科技户;
    2.从事甜菊工作,有一定成就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3.从事甜菊事业的外藉学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吸收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常设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与协会管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有建议、监督及批评权;
    (四)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使用权;
    (五) 在互惠条件下优先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相互合作;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规定,积极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向协会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撰写学术论文、技术经济和参加协会活动;
    (四) 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五) 遵守本协会组织纪律、按国家规定保守机密。会员之间团结合作、互相支援、为发展甜菊事业发挥各自优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行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开除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新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民主协商基础上提出侯选人。理事会成员应是学术上有成就,生产上有贡献,作风正派的科学技术专家、企业家和生产能手,以及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热心于甜菊事业的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民主选举理事会;
    (五)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 决定终止协会活动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代表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研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计划;
    (十一) 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 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十三) 表彰或奖励优秀会员和协会先进工作者;
    (十四) 审查本协会财务工作;
    (十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审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审定本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反映会员共同的愿望与要求;
    (六) 研究批准成立本协会所属的办事机构和专业组织;任免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确定专业组织成员组成;
    (七) 审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邀请特约会员、名誉会员、名誉理事;
    (八) 对理事会理事和常务理事,提出增补、调整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发工作;
    (三) 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筹集本协会经费;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常设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
    协会根据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工作,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1. 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下设1-2人协助,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文件收发和财务管理,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编印协会通讯。收集国内外甜菊信息,进行咨询交流、组织技术培训,举办产品展览、沟通产业信息、拓宽国内外市场等。
     2.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专业活动的组织形成。按专业性质设立农业、工业及产品应用开发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各专业委员会主要工作如下:
     1. 农业委员会:
    负责组织甜菊栽培、育种、基础理论研究等科研、生产活动,广泛收集编写有关国内外科技资料和学术论著。
    2. 工业委员会:
    负责甜菊糖提取工艺技术研究、改造等,制定加工的规范化生产工艺,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组织编写生产工艺技术论著;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定期检测评比,进行优质产品评选活动。
    3. 产品应用开发委员会:
    负责组织甜菊糖产品应用和系列产品开发研究。在收集国内外各种甜味剂开发动向的同时,拟定出新的应用产品技术指导方案,以优选技术与其它甜味剂对比,使甜菊糖产品应用市场不断扩大。
    专业委员会应每年制定工作计划与任务,向常务理事会书面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个人和团体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协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和咨询服务收入;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纪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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