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副秘书长: 多谢你三月二十二日的来函,表达贵公司对本署日前回收含甜菊糖甙食品的意见。 进口或售卖甜味剂或含有甜味剂食品均受《食物搀杂(人造糖)规例》(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属法例U)所规管,该规例界定人造糖为《任何带甜味的化合物,但不包括糖或其他碳水化合物或多羟醇》。根据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意见,该规例是适用於甜菊糖甙。 《食物搀杂(人造糖)规例》订明了十种准许使用的人造糖(见附件),该规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售卖、托付、交付或输入任何非在准许名单内的人造糖以供人食用。鉴於甜菊并非在允许使用的人造糖名单内,因此食物环境卫生署是依法采取了是次的回收行动。 是次回收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对甜菊甙食用完全的关注,传媒亦纷纷引述了各个组织和专家这种物质所发表的意见和评论。但我想澄清一点,本署从未发表甜菊糖甙会致癌或引致男性不育的言轮。相反,本署会不厌其烦向公众及传媒解释,本署对食物安全的评估一般参考国际公认的食物安全权威组织,联合国食物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科学依据。该委员会在1998年会就甜菊糖甙的食用安全进行评估,但由於研究的资料不够完整和充分,因此建议在日后需作进一步的研究才能作出定论。关於甜菊糖甙会否致癌的问题,委员会当时并没有下结论。至於甜菊糖甙会否引致不育,委员会根据当时的资料为动物进食了甜菊甙后不育,可能舆甜菊含有的甜菊甙无关。 由於《联合国食物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现时仍未能就甜菊糖甙的食用安全评估作出结论,因此甜菊甙在现在阶段仍未被纳入为本港允许使用的人造糖名单内。我们会密切留意该委员会就甜菊糖甙安全评估的未来发展,以考虑是否需要更新现有允许使用的人造糖名单。 希望以上资料,能让你对整个事件有清楚的了解。如阁下尚有任何意见或查询,欢迎舆我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
(何玉贤医生 代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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